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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(2016 年修订)

来源:成都招聘网 时间:2021-12-10 作者:成都招聘网 浏览量:

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(2016 年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,加快人才聚集,鼓 励和吸引人才来彭工作,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支撑,根据中央、省、成都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 本办法。 第二条 坚持“服务发展、以用为本、特事特办、统筹实施” 的原则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。

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的人才应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 需的具有一定层次的专业型人才或高学历人才,政治素质好、业 务水平高、工作业绩优、身体健康、无违法违纪行为。主要包括: (一)博士研究生。 (二)全日制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。 (三)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。 (四)教育专业技术人才。省特级教师;市(地、州)特级 — 3 — 教师;在国家级(省级)重点中学任教且取得中(高)级职称两 年以上、曾获当地县(市、区)及以上表彰、个人专业赛课获市 (地、州)及以上奖项者。 (五)卫生专业技术人才。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或具 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军人才或学 科带头人;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的急需紧缺人才或技术骨干人才。 (六)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急需紧缺的优 秀人才。


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设立“金彭人才计划专项资金”,每年安排 2000 万元,并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,逐年增加投入额度。 第六条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,5 年内每人每月给予“专项津 贴”2500 元,给予“安家补助”30 万元(分 5 年支付)。 第七条 引进的全日制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,5 年内每人每 月给予“专项津贴”1500 元。 第八条 引进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,5 年内每 人每月按正高级职称 3000元、副高级职称 2500元的标准给予“专 项津贴”,给予“安家补助”30 万元(分 5 年支付)。 第九条 引进的省级特级教师,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 起至退休当月,每人每月给予“专项津贴”2500 元,给予“安 — 4 — 家补助”40 万元(分 5 年支付)。引进的市(地、州)级特级 教师,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,5 年内每人每月给予“专 项津贴”2000 元,给予“安家补助”20 万元(分 5 年支付)。 引进的在国家级(省级)重点中学任教且取得中(高)级职称两 年以上、曾获当地县(市、区)及以上表彰、个人专业赛课获市 (地、州)及以上奖项者,5 年内每人每月给予“专项津贴”1500 元,给予“安家补助”5 万元(分 5 年支付)。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或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军人才或 学科带头人,5 年内每人每月给予“专项津贴”3000 元,给予“安 家补助”50 万元(分 5 年支付);引进的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或技术骨干人 才,5 年内每人每月给予“专项津贴”2000 元,给予“安家补助” 20 万元(分 5 年支付)(卫计系统引进人才激励资金由市人才 工作专项资金与引才单位各承担一半)。 第十一条 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急需紧 缺的优秀人才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给予补助。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承认的国(境)外硕士 及以上研究生,可享受与国内院校同等激励政策。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未享受“安家补助”的人才由用人单位 负责免费提供 5 年过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。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多项“专项津贴”和“安家补助”标准 — 5 — 的,按就高原则进行补贴,不重复享受。 第十五条 建立“人才绿色通道”便捷服务机制,引进人才 在办理入户、社保、就医、出国(境)、子女就学等事宜时,相 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。配偶有到彭州就业意愿的,就业主管部 门优先推荐就业。


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享受有关激励政策的申 报工作,每年开展一次,按下列程序进行: (一)申报。引进人才向用人单位申报,经主管部门预审后, 报市人才办。 (二)评审。市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, 提出建议方案。 (三)审定。市人才办将引进人才拟享受有关激励的建议方 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 (四)公示。将审定人选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 7 天的公示。 公示无异议的,落实激励政策。


第五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从办公条件、经费保障上鼓励支持引 进人才开展工作。承担省级以上课题,或取得成果被认定为省级 以上领先水平的,经申请和审批,可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给 — 6 — 予一定的课题补助。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表现优秀的,同等条件 下优先推荐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特长,采取上挂下派、轮岗锻炼、跟班 学习、外派考察等多种方式,帮助引进人才拓宽视野、提升能力。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邀请引进人才列席相关会议,参 与各级决策咨询及其它重要工作,发挥建言献策作用。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引进人才日常管理、考察考 核、领导联系、思想汇报等制度,做到政治上关心、思想上沟通、 工作上支持、生活上照顾;涉及引进人才的重要情况,应及时反 馈市人才办。 第二十二条 对自愿以辞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才,由人社部门按规定重新聘用、完善人事关系手续和续接工 龄,并享受相应待遇。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录用、聘用等人事手续 后,由主管单位向市人才办申报应享受的激励政策,经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审定。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我市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,期间不 得提出工作调动要求。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以上等次的,次年不 得享受本办法的激励政策;因本人原因未能履行引进协议或调离 我市的,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,报市人才办审批,取消其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。 — 7 —

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同时《彭州市机关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》(彭委发〔2012〕45 号)废止。 此前按原办法未享受完相关激励政策人员的人才津贴,从本办法 发布之日起,剩余期限执行新标准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、市政府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 市委办、市政府办商市人才办承担。未尽事宜由彭州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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