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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州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(2016 年修订)

来源:成都招聘网 时间:2021-12-10 作者:成都招聘网 浏览量:

彭州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(2016 年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委、成都市委关于高层次人才 引进的战略部署,以更大力度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,加快建成生 态名城、产业强市、幸福彭州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、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、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各类企业引进的高 层次创新创业人才。


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三条 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简称“市人才办”), 负责全市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。 第四条 用人企业是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、使用和培育 的责任主体,负责提出人才需求、搭建工作平台、安排岗位职务、 制定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。 第五条 鼓励第三方企事业单位、中介组织及个人引荐人才 来彭创新创业。

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类型有: — 3 — A 类:入选成都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国际顶尖人才、国家 级领军人才、地方高级人才。 B 类: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 层次创业人才。 (一)高层次创新人才。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,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,并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工作经历,且应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: 1.在国内外著名高校、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 务(职级、职称)的专家学者。 2.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、上市公司、金融机构、科研机构 以及社会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,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 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。 3.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行业领军人才。 4.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,或自主创新产品 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。 (二)高层次创业人才。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,年龄 不超过 55 周岁,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 1.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,且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, 具有市场潜力。 2.有自主创业经验,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 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。 3.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,且实缴资本不低于 50%。 — 4 — 4.主要创办人(股权一般不低于 30%)带项目、资金、技 术来彭创业,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。 (三)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 创新创业人才,经市人才办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认定后, 可以适当放宽学位和年龄限制。 C 类:其他高层次高素质人才。 (一)在我市重点产业从事与其专业相关工作的副高级以上 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博士研究生。 (二)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型人才, 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具有工艺专长、掌握高超技能、体现领军 作用、作出突出贡献的实用型人才。 (三)在我市重点产业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 究生。 (四)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产业发展急需 的其他紧缺人才。


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七条 设立“金彭人才计划专项资金”,每年安排 2000 万 元,并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,逐年增加投入额度,实行专款专用。 第八条 首次来彭创办企业或者首次与我市企业签订 3 年 以上劳动合同(服务协议),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(创业人才不少于 6 个月),符合引进人才标准并经过规定程序 — 5 — 被批准纳入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,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: (一)专项资助。A 类按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:1 配套资助。 B 类按 30—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。C 类第 1 项按最高 20 万元 的标准、第 2 项按最高 15 万元的标准、第 3 项按 9 万元的标准 给予资助。专项资助分三年按 2:3:5 比例兑现。 (二)场地支持。引进的 A 类、B 类人才,根据实际需要, 经申请,可享受三年不超过 200 ㎡的工作场所或每年最高 3 万元 的租金补贴。 (三)统筹激励。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入选高一级别人 才评选项目的,在享受上级资助资金的同时,彭州市根据所获上 级资助的最高标准按 1:1 比例配套资助;对入围成都市级以上 “人才计划”答辩环节但未能成功入选的高层次人才,按国家级 20 万元、省级 10 万元、成都市级 5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。 (四)双创扶持。引进人才承担对我市经济、科技发展具有 战略意义的重点科研项目,技术在国内领先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 的,或引进人才创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型企业或 其他实体项目的,经遴选,根据市人才办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 机构综合评估,给予 10—100 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。 (五)载体资助。对企业依托引进人才作为技术带头人新设 立的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、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院士(专家)创新工作站、技能大师工作室 等,在获得有关部门认定后,按国家级 50 万元、省部级 25 万元、 — 6 — 成都市级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。 (六)表彰奖励。适时召开大会,为入选专家人才颁发“金 彭人才”荣誉证书。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产生重 大社会影响的高层次人才,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人选。 第九条 设立“彭州市人才伯乐奖”。对推荐上级“人才计 划”入选者来彭创新创业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及个人,按推荐 1 人 最高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, 在彭企业新引进或原有科研人员入选上级“人才计划”的,按每 人最高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。 第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符合享受多项激励政策 的,按就高原则执行,属于相同类别的不重复享受。本办法与我 市其他政策有重复、交叉的,按照“从优、从高、不重复”原则 执行。 第十一条 对未纳入的特殊人才及战略发展急需的创新创 业人才,可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给予扶持。


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享受有关激励政策的申报工作每年开 展一次,按下列程序进行: (一)申报。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园区、镇(街道) 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,园区、镇(街道)或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整 — 7 — 理并预审后,报市人才办。 (二)评审。市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,择优评选 产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名单,提出建议方案。 (三)审定。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审定。 (四)公示。将审定人选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 7 天的公示。 公示无异议的,落实激励政策。


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。加大对资助人才的管理考核 力度,由市人才办牵头,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,对资助 人才的工作实绩、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享受 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。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其资格及待遇。 第十四条 建立便捷服务机制。建立“新型人才工作站”, 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。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 人才制度,通过座谈、走访、慰问等形式,关心关爱引进人才, 听取意见建议,协调解决实际困难。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退出机制。对引进人才离开我市,或因 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,或发挥作用不明显的,由用人企业向 园区、镇(街道)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,所在园区、镇 (街道)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才办,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后,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。 — 8 —

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彭州市鼓励企业引 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》(彭委发〔2012〕44 号)同时废止。 此前按原办法未享受完相关激励政策人员的人才津贴,从本办法 发布之日起,剩余期限执行新标准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、市政府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市 委办、市政府办商市人才办承担。未尽事宜由彭州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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